QYLZ2017008
各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
《連州市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登記管理(試行)辦法》業(yè)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逕向市國土資源局反映。
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3月20日
連州市農民住房財產權
抵押貸款登記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國家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以下簡稱“抵押貸款”)試點工作,促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工作有序開展,保障金融債權的實現,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以及《廣東省農村“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按照不動產抵押登記的相關規(guī)定及《連州市農村宅基地及農房確權登記發(fā)證操作暫行辦法》(連府辦〔2017〕1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調整農業(yè)產業(yè)結構,發(fā)展農業(yè)產業(yè)化經營、發(fā)展個體私營經濟以其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向開展農村信貸業(yè)務的金融機構進行貸款的行為。
第三條 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實行登記制度,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不得重復抵押。
第四條 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與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以依法取得的農民房屋所有權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第五條 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登記機構為連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第六條 設定房屋抵押時,貸款金額在100萬元以內的抵押房屋價值可以由抵押當事人協商確定,貸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確定。
第七條 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時,其房屋合法繼承人或者代管人應當繼續(xù)履行原抵押合同。
第八條 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九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民住房不得設定抵押:
1.權屬有爭議的;
2.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權屬證書(包括《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兩權證書不齊全的;
3.被依法列入征地拆遷范圍內的;
4.房屋已損毀或滅失的;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十條 抵押當事人自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到連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權初始登記。
第十一條 抵押當事人在抵押權變更或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到連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權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第十二條 辦理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初始登記應提交以下要件:
1.《連州市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
4.不動產權屬證書(包括《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證》);
5.抵押物共有權人同意抵押書面資料;
6.抵押物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土地使用權隨房屋一并抵押,并在抵押權實現時,同意處置、轉讓的材料;
7.有其他適當居住場所的書面證明;
8.金融結構對抵押農房的價值評估確認書。
9.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三條 辦理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變更登記應提交以下要件:
1.《連州市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發(fā)生變更的書面證明材料;
4.《不動產登記證明》、《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十四條 辦理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注銷登記應提交以下要件:
1.《連州市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抵押權因主債權消滅、抵押權已經實現、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注銷的證明材料;
4.《不動產登記證明》、《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十五條 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登記辦理時限為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辦理。
第十七條 借貸及抵押當事人發(fā)生爭議的,可通過協商、仲裁等辦法解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連州市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結束后自動廢止。